五、唐代农产品中只有茶是典型的商品化生产
在唐代农村自然经济结构中,农业生产是男耕女织自给自足性生产,是一种使用价值的生产,只有茶因为饮用习俗的普及,国内销售量不断增长,市场活跃,而且远销边疆和海外,所以是商品化生产的典型。因而种植逐步形成区域化和专业化生产。安徽祁门县:“邑之编民五干四百余户,其疆境亦不为小,山多而田少,水清而地沃。山且植茗,高下无遗土,千里之内,业于茶者十七、八矣。由是给衣食供赋役,悉恃此祁之茗”。四川蒙顶茶区,“竟栽茅以规厚利,不数十年间,遂斯安草市,岁出千万斤”。江西、浙江、湖北等省也出现类似情况。
茶叶种植区域化、专业化、商品化,促进了茶叶商品经济的发展。唐代茶商从经营性质可分为官商(即榷茶)和私商。从经营方式可分为行商和坐商。
行商:即私人茶商从产地采购,按章纳税,从南方运往北方长途贩卖。通过行商沟通生产者与消费者、茶山与市场取得联系。茶叶贸易也形成了各自的路线和市场。
由于经营茶叶可获厚利,使一批“商贾以起家”,资本累积增多,成为富商大贾。经营茶叶的人越来越多,有些人联合起来,勾通官府,“相为表里”,挺而走险,武装抢劫财物,作为贩运私茶的资本。晚唐杜牧任湖州刺史时曾上书朝廷云:“凡千万辈,将贩私茶,亦有已聚徒党……所劫商人,皆得异色财物,尽将南渡入山博茶”。说明某些私商求利心切,竞到了不讲道德不择手段坑害群众的地步。
坐商:唐代的商业性质已由古代型向近代型转化,城市出现了固定的市肆,商业不单是贩运而与生产有机结合,并向生产者投资、茶商在“城市都开店铺”或“煎茶卖之”。井出现了中间商人曰“邸店”,即如现在的茶栈,代客堆放、卖茶叶,抽取佣金。还出现了经营批发的茶行。特别应该指出的是出现了官办或私办的原始金融组织曰“飞钱”或曰“便换”,大大方便了茶商流通资金金的汇兑。农村出现了“草市”和“圩市”,犹如当今的集市贸易。杜牧有诗篇描述了浙江长兴茶山草市的情景。
唐代的广州、闽州、扬州和明州(今宁波)是茶叶对外贸易集散地,日本、新罗、印度等国都来华贸易,所有这些新鲜事物的涌现,更加促进了茶叶商品经济的发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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